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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政策,支持民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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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投资运行的实践充分证明,民间投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缓解就业压力诸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民间投资仍受到一定程度的束缚,其中,税收政策不尽完善也是制约我国民间投资的因素之一。 首先,对小规模投资存在税收限制,如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都规定了年应税销售额,凡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从目前民间投资额度来看,小规范投资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门槛设置过高,民间小规模投资不能认定“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产品及劳务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商业机会将因此而擦肩而过,必然限制其发展壮大。 其次,在对有自营出口权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时也存在税收限制。我国现在对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在出口退税管理上分了A、B、C、D几类,具有A、B类出口退税权的基本上是大型外贸企业,而小规模民营企业基本上属于C、D类。由于对不同类的出口退税权企业有退税速度快慢不同,对C、D类的出口退税速度比A、B类要慢得多,不利于小规模民间投资的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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