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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产业期待税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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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作为培育未来具有成长潜力的创新企业的投资行为,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高风险、高回报以及收益滞后等特点,这使得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个人投资者和基于安全性考虑的一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在很多国家,很多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都是由政府支持的,尤其是在税收政策支持方面,对其影响更为重要,也更具直接性。我国目前正处在风险投资行业的形成期,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对这一产业的发展,无疑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国外推动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 税务的减免政策。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阶段,可以通过减税政策扶持其发展,减税的幅度对该行业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一般来说,根据资本循环周期来推算,风险投资行业的形成要经历3-5年的时间,因此,风险投资机构的免税认证期可以定为3-5年。以美国为例,在50年代,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初期,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内税法》,其中第1224部分规定,允许当个人向新企业投资25000美元遇到资本损失时,可从收入中抵减这一损失;为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立,政府规定发起人投入1美元便可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贷款,以及可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此后小企业投资公司得到迅速发展。到60年代末,由于经济衰退和为支持越南战争增加税收,并于1969年提高了风险资本利得税,从29%增到 49%,使风险投资总规模剧减,风险投资的发展受到制约。到了70年代,面对风险投资业的低谷,政府做出重新调整,采纳了一些风险投资业从业人员关于修改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案及其他税收和证券法律的建议,其中在税收方面将长期资本利得税从49%降到28%。同时,国会制定的《股票期权促进法》中,又允许重新采取以前用股票期权作为酬金的做法,即实行股票期权时不必纳税,纳税期被推迟到股票出售时。由于这些法规政策的实施,又形成美国第二次风险投资的大发展。到了80年代,政府为振兴国内高尖端产业,谋求高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1981年,又将长期资本利得税从28%降到20%,同时出台降低风险投资贷款利率等措施,由此形成美国80年代到90年代以来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第三次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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