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和制度选择
| | 财务分析范文2001年上半年,国务院决定将金融企业8%的财务分析范文营业税税率分三年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降至5%,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对金融企业税收负担进行下调。但是,目前调整后的财务分析范文税收政策和制度仍与国际上一些通行作法存在较大差异。从我国即将加入WTO、实行金融开放的大趋势来看,上述税收政策调整是否到位,如何考虑国际通行作法,并结合中国国情,从有利于中国金融业发展、提高国内金融企业竞争力、防范金融风险出发,重新审视和研究恰当的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和制度,还十分必要。 一、OECD国家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和制度特点 OECD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以征收直接税为主。在所得税(即直接税)上基本采取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税制政策(个别规定上略有区别),在间接税制(即我国的流转税)上,采取的是与其他行业不相同“从轻不从重”的特殊政策。这些国家的做法基本上可以看作国际通行做法。 总的来讲,OECD国家对金融企业总营业收入不征收间接税(大致相当于我国的营业税),而是将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金融担保、票据和股票交易、期货、期权、人寿保险等27大类,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确定不同的征税制度。 OECD的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VAT)和商品劳务税(GST)制度(美国除外),对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征税办法分为四种情况:①征税;②免税,但是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③实行零税率,即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进项增值税;④金融服务不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不在增值税范围之内。各国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项目实行的税收政策是不相同的,但是各国的做法也有许多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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