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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税收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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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外农业税收制度的梳理和归纳,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比较和借鉴,对下一步我国农税改革的走向及时机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国外农业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在流转税方面,主要有关税和增值税 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开征,出口关税以前有不少国家征,现在只有极少数国家往往对少部分产品征。增值税只要是开征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如英国、德国、丹麦、瑞士、新西兰等,一般都覆盖农产品,即农业部门也在增值税的管束范围之内。 (二)在收益税方面,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发展中国家有的征收统一的所得税,有的单独征农业所得税(如印度、土耳其等,但不同于我国的农业税)。有的国家让农场主要么交个人所得税(如是个体农场;或如美国规定的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要么交公司所得税(如美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国家让农场主两种税都交。 (三)在财产税方面,主要有土地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及欧美等国对个人和公司专门征收的财产税等,土地税大多对土地所有者征收。按计征标准和税种属性划分,土地税大体有土地财产税、土地收益税、土地所得税三类。土地财产税是把土地本身视为财产而课税,具体分为从量课征和从价课征两种;土地收益税即以土地收益额为计税标准征收的土地税,具体有总收益法、纯收益法、租赁价格法和估定收益法四种;土地所得税是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因土地而产生所得课征的税收,它是对人征税,不同于前两种是对物征税。此外,目前还有意大利、韩国、中国及中国台湾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开征土地增值税(课税基础为纳税人拥有的土地自然增值额)。遗产税和赠予税有的国家和地区对农场主征,有的不征;有的原来征,现在不征(如台湾入世前几年就免除了土地所有者的遗产税和赠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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