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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信托业税收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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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企业、居民拥有的社会财富也日益增多。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产权的明晰化产生了信托需求,财富的分散化和管理的社会化使信托需求成为现实。然而,相对滞后的信托业税收制度却与信托业的迅速发展形成鲜明的反差与不相适应。本文拟从信托业课税的原理出发,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信托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托税制框架,为我国信托业的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状况 20世纪90年代信托业的整顿和加入WTO所带来的社会变革,使得我国信托业面临着新形势和新背景,其发展有着良好的契机。一是就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外部因素而言,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产权的明晰化产生了信托需求,财富的分散化和管理的社会化使信托需求成为现实,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开放为信托业营造了生存空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国现代信托业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就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内部因素而言,经营条件逐步具备,人才条件逐步形成,经过整顿而保留下来的信托公司,已经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实力。 我们在看到信托业发展的美好前景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各国在继受信托制度、发展本国信托业时,都结合了本国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将信托的一般法理与本国国情相结合,有选择地确定信托重点服务领域,辅之以专门的制度安排,形成有特色的本国信托业。一是设立产业投资信托基金,在财产信托与企业资产并购、重组上重点发展,注重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结合,为国有企业改革乃至整个国有资产的管理提供服务。二是在养老金信托与公益信托上进行创新,为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寻求新的思路。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基本由其主管部门管理,由于受到相关条例的约束及基金管理者缺乏专业理财知识的影响,资金运行效率不甚理想。因而我国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除投资于国债及银行存款外,还应适当增加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一些证券投资工具。由此而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对基金管理者运作水平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在这种状况下,将养老保险基金托管给专业的信托机构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其他公益基金,如医疗保险基金、教育基金及扶贫基金等也存在着与养老保险基金同样的问题,对这些公益基金的具体运作也可以参照上述做法,委托给专业的信托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与公益基金,不仅要与委托机构通过签订信托投资协议或契约的方式建立明确的信托关系,在信托协议或契约中要对受托财产的金额、管理期限、收益分配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进行规范,确保基金的运作公开、透明;而且在投资投向上要突出风险管理,保持稳健运作、组合投资、收益稳定的资金运用原则,严格避免基金遭受重大风险损失。三是在个人信托市场上,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提高资金有效利用率。《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机构可作为基金发起者从事基金的发起及管理业务,这就是说我国信托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继续发挥自己在证券投资方面的优势。同时,我国现有的基金公司数量有限,竞争不是过于激烈,发展空间巨大。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证券基金为依托介入证券市场,能使信托业有一个稳定的投资和收益渠道,不仅符合国家规定,也便于信托业集中精力拓展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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