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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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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国家从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优化税制、扩大税基和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出发,逐步改革与完善现行的税制,可以预期的是,一旦其中部分税收制度、税收种类发生变化的话,对承担不同税收主体的上市公司,将分别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国从1994年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其中最大的特点是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而作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在当时适应了经济形势的需要,同时也保证了财政收入。但对一个经济组织而言,大多同时身兼生产者与消费者双重身份,由于固定资产部分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从企业作为消费者角度讲,是不尽合理的。更重要的是不利于企业进行战略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不利于新的经济组织的生成,不利于产品的升级换代,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2000年以来,国家开始考虑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使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此举既有利于合理税收负担,鼓励投资,也有利于产品的出口。从拉动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加入WTO的客观需要,从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传递出的信息分析,增值税转型的步伐将加快,种种迹象表明,很可能在“十五”期间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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