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国农业税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 |
1994年我国的工商税制改革基本上未触及已经执行了40多年的老税种——农业税。40余年一贯制的农业税收制度,与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已格格不入,如果农业税制改革只是在原来的框架上修修补补,那么农业税将永远被排斥在现代化税制体系之外,我国的农业也永远不可能与其它产业处在同等税收条件下平等竞争。针对我国的相关实际情况,木文选取有代表性的法国,对其农业税制作一简要介绍,以期对我国的农业税收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法国农业税制简介 法国是欧洲的农业生产和农业出口大国,农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5%左右。法国的农业税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农业税制散布在各个相关的税种之中,涉及农业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 1.包含农业纳税人的增值税 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还包括农业,即所有法国境内有偿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都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相应地包括从事上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农业企业和部分农场主。课税对象是从事采掘业、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税率共有四种:高税率33.3%;基本税率17.6%;低税率7%和“零”税率。农产品主要按基本税率或低税率计征。免税规定包括:一是彻底免税,即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二是一般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某些农产品的销售、特定旧物的贩卖、有价证券的交易等等。对于免税环节,般都确定在商品的最后一个环节——零售环节上。课征方法有:税款扣除法;核定征收法;简化的据实征收法;据实申报的征收方法。农业纳税人每季度只缴纳上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1/5。年终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每年中报一次。对于每年应缴增值税税额低于3500法郎的免征增值税,农业纳税人年收入在30万法郎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