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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间财税关系及其对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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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财务分析范文】在美国制基金会资助下,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牵头组成的“分税制与财政体制改革”考察组一行六人,于1992.7.4—25对美国和加拿大的财税体制进行了考察,在加拿大走访了联邦和安大略省有关财税部门和研究机构,现将对加拿大政府间财税关系的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加拿大是议会联邦制国家,其政体介于英国议会制和美国联邦制之间,财税体制也有自己的特点,尤其是在政府间财税关系的处理上,有分散也有集中,有些做法对我国分税制改革很有借鉴意义。 一、政府间财税关系基本情况 1.税权划分和各级政府的收入结构加拿大实行“财税联邦制”,联邦、省和地方都有自已的财政税收体系。宪法对联邦政府的征税权基本上没有任何限制,联邦政府几乎可以用任何手段征税以满足自已的需要。但对省政府,宪法原规定其只能征收直接税,不能征收间接税。市镇等地方政府作为省政府的派生机构,只能由省委托一定的征税权,因而更受局限。但是二战以后,省地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逐步回升,财税职权明显地得到了加强。不仅开征间接税,而且比重逐步提高,实际上已打破宪法规定。 下表归纳整理了联邦、省和地方(主要是市镇)三级政府的税种税权划分和政府收入结构的基本情况(按1990一91年度数字计算): 从表中看,加拿大税制和政府收入结构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主要税种或收入来源是几级政府共享的,最大六种收入来源,即个人所得税、一般销售税、社会保险税、投资收入、房地产税和公司所得税,除房地产税基本上为地方政府独占外,其余五种均主要在联邦和省之间分享,根据目前的情况,分离比例大致为63∶37、50∶50、58∶42、32∶68、62∶38,联邦在所得税收入中占大头,省在投资收入中居多,一般销售税和社会保险税则大体持平。 表1: 主要税种或收入来源 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 占GDP的比重% 联邦 省 地方 所得税类: 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 消费税类: 一般销售税 财产税类: 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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