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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地方税制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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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时建立的。分税制改革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但实践证明,我国的地方税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地方经济的有效运行,亟需深化改革,尽快加以完善。 现行地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权划分不够合理,地方缺乏必要的税收立法权。目前属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很有限,主要有:屠宰税和筵席税继续征收或停征权;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在规定税率幅度内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权等。其余所有地方税税种的立法、实施和调整权,包括开征、停征、税目税率调整以及减免税等权力都集中在中央,地方能够因地制宜处置的余地很小。地方缺乏必要的税权,无法通过规范的渠道取得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资金,往往通过收费等非规范的途径来筹集资金,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收费规模日益膨胀,甚至出现随意收费、费大于税的状况。不仅加重了企业和个人负担,侵蚀了国家税基,而且还造成了政府分配秩序的紊乱。 (二)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合理,缺乏稳定、规范、名副其实的主体税种。分税制划为地方税的税种有16个,占现有全部税种总数的70%还多,数量虽然不少,但除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多为一些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收入不稳定、征收成本高的小税种。一些税种名义上是地方税种,实际上却具有共享税的性质,如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虽然收入较大,但却不完全属于地方税,因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主体税种。这是现行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一个主要缺陷,造成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难以保障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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