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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证券税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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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始于1981年的国库券的重新发行。1991年、1992年深市和沪市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种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8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 很明显,印花税在证券市场上是一个临时性的税种,它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因由纳税人自行粘贴印花税票完税而得名。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若继续对此课征印花税,难免令人费解。1994年税制改革提出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证券交易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然而,是简单的税种名称的改变,还是吻合经济发展作一个大的调整和完善?笔者认为,在证券交易税拟议出台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需要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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