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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城乡税制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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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定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今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取消农业特产税,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这是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应该看到,目前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仍然是在旧的城乡利益格局没有根本改变的背景下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现行农业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不科学。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是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计征的,没有考虑当年总收入扣除生产耗费后的实际所得,这个常年产量既包括农民销售的商品粮,也包括农民的口粮和种子粮等。也就是说,没有把农产品作为商品,而以农产品的产出来计税,从而出现了有的农民种地赔钱还得照章纳税。从世界各国来看,不论是否单独开征农业税,都是对农业商品流转额或农民的净所得课税。我国改革后的农业税,既不是对农民从事农业的净所得征收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商品税,实际上这种农业税已经退化为定额的土地税,或更像地租。特别是,目前农业税税基中,包括了农民用于最基本的生存支出,如口粮支出、教育支出和医疗支出等,在征收农业税时对农民的基本生存支出不作任何抵扣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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