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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弱势群体的负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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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聚财富的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的人群。它包括残疾人士,下岗失业人群、城镇贫困人群、部分老龄化人口以及少数临时遭遇灾祸的人群等。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弱势群体的生活、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据国家民政部公布的权威统计,我国目前共有需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即没有救济就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城市居民14971069人,占全国非农业人口326717226人的4.6%(若按全国城镇人口3.9亿算,则占3.84%)。2000年,在城市贫困人口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在职职工、下岗职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占总数的54%;失业人员占总数的17%;“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养的人口占总数的6%:其他人员占总数的23%。 政府应该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全方位拓展救助渠道,通过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举,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营利与非营利机构密切合作,个人、家庭、企业、社区和政府共同分担等形式,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障格局,切实援助社会弱势群体。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一方面,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将其中一部分税款投入弱势群体援助基金;另一方面,试行社会福利与税收两制度的结合点——“负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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