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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的内部交易税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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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可以说是现今最复杂的税收问题之一。所谓转让定价,指的是公司集团内部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采用的内部交易定价。尽管各国政府不断加强对转让定价的管理,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现象却一直广泛存在。据OECD估计,60%以上的跨国公司之间的交易存在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也并非只有电子商务才有。然而,电子商务使跨国公司世界范围的集中经营所能达到的水平却是前所未有的,尤其是通过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开发取得收入的增加使传统的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受到挑战。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大型跨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转让定价引发的税收利益的移动更加引起各国政府关注。 一、现行转让定价税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国家。1935年开始,美国就采用“正常交易价格标准”来确认关联企业跨国交易的定价对所得税的税基的影响。国内收入署1968年颁布了转让定价规则,对转让定价避税采取了措施。1986年,美国对《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作了修改,在明确指出为防止逃税,授权税务当局可以对关联企业的所得额和扣除额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1994年,美国国内收入署对1968年的转让定价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发布正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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