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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农业特产税税制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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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0年,安徽省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其中,改革农业特产税税制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经过一年的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真正使农民负担“减轻、规范、稳定”,切实让农民休养生息,不断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农业特产税税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安徽省农业特产税税制改革的总体评价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特产税已成为安徽省农业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安徽省实征农业特产税税额为78925.8万元,相当于当年农业税66.9%,占全省地方财政收入4.76%;农业特产税在整个农业税收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由1993年的14.6%上升至1998的33.9%。此次改革农业特产税税制,旨在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搞活农产品市场流通,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不断增强农业竞争力。从改革情况看,农业特产税税制的主要变化是:一从税率水平看,农业特产税税率仍是实行差别税率“一品一税”,27个品种分5个档次税率,比调整前少两个税率档次;全部农特产品的平均税率由改革前的14.47%降为9.03%,最高税率水平由31%降为20%;但从生产环节看,税率平均水平却有了小幅上升,即由改革前的8.125%提高到8.13696,尤其是茶叶、水产品、水果等大宗品种,其税率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二从征收环节看,水产品、茶叶、原木、食用菌、薄荷5大类11个品种,其税收征收环节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同时征收改为只在生产环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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