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制研究
| | 学校财务管理论文在保险公司所得税税制完善的学校财务管理论文探讨中,人们更多的学校财务管理论文将注意力集中在公平税负,统一中外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为中外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创造条件;降低保险业税收负担,体现国家的行业扶持政策,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等。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 一、一般性规定 (一)允许保险公司税前列支巨灾准备金 一些可保事件发生的概率很低,然一旦发生则财务损失巨大 (如自然灾害和信用风险)。许多国家要求保险公司扣除一部分巨灾准备金。巨灾准备金的增加抵消了保费中额外的风险加成部分,因此从理论上讲是公正的。现实中许多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如法国规定可提取的巨灾准备金冰雹保险为保费的2倍,自然灾害和航天保险为保费的3倍,核保险和第三者污染保险为保费的5倍等。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多洪水,多火灾的国家,所面临的风险一直较大。但我国现阶段没有巨灾准备金,若保险公司发生巨灾损失,则动用税后提存的总准备金进行弥补。但这种做法势必影响保险总准备金的积累速度,使得现行保险实务中的巨灾责任成为保险经营中的一大顽疾。有鉴于此,政府应允许建立巨灾准备金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支持巨灾准备金的迅速积累。应付可能发生的巨灾责任。 笔者认为国家应允许保险公司从税前的保费收入结余中适量提取巨灾准备金,进行逐年积累并允许税前扣除。巨灾准备金的提取额度可根据过去较长一段时期 (如15年,20年)发生的巨灾损失赔付额进行加权平均,并结合实际情况允许进行一定比例的适当调整,以此数据为基数并在年中赔付的假设下进行贴现。贴现率可以保险公司往年投资收益率为基础,对当年做一保守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即最终以贴现后的数额进行提取并可在税前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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