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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入世契机,改革保险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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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保险税制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一是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完全一致,不利于公平竞争;二是保险业整体赋税水平偏高,从长期看,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面对中国即将加入WTO的契机,作者提出了我国保险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一是统一中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二是降低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三是根据不同的险种制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四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五是降低印花税税率;六是合并内外两套财产税制,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一、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 我国保险税制自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之后逐步建立起来。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 1.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全部保费收入。实行分保业务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分保人的保费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一道统一按8%的税率计征。税收优惠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农业保险免税;第二,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的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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