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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房地产税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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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房地产税收体系 国外房地产税收体系因经济体制、税制以及经济发展目标不同而有所差别,但房地产税类设置基本相同,可以划分为以下三大税类。 (一)房地产保有税类 房地产保有税是对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它作为最早的税收形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此税种。从各国对房地产保有征税的实践未看,一般依房地产的存在形态——即土地、房产和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未设置。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土地和房产分别单独设置税种,比如日本、意大利、韩国等国家。对土地保有课税,就课税对象未看,是指地上无任何建筑物的空地或者地上虽有建筑物,但在课税中仍把它作为无建筑物的空地对待。就设置的税种来看,国家之间差别较大。如日本有地价税、特别土地保有税;意大利则开征建筑物地税、未建筑物地税。对房产保有课税,就是对房屋财产征税,其各国主要税种就是房屋税。另外有少数国家是将房产和土地合二为一征税,即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课税对象,综合课征不动产税,英国、美国等国家即是如此。如英国房屋税,美国的不动产税等。 (二)房地产取得税类 房地产取得税是对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人课征的税收。从各国征收房地产取得税的实践来看,一般依房地产的取得方式而设置税种,房地产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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