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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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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要求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3年10月合并原对外籍居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中国籍居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及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十年的贯彻施行中,取得了重大成果,随着个人收入的上升,个人所得税收入相应快速上升。原来三个个人所得税种都已开征的1987年,收入7.17亿元,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只为0.34%,2002年已达1211亿元,比上年增长215亿元,上升21.6%,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的7.08%,该项比重,更为1987年的20.82倍。2003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730亿元,又比上年同期增长23.4%,增收138亿元。现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跃升为收入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第四个大税种,并在个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收入分配体制、结构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出现了一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问题,主要是: 1.不适应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扩大,贫富分化加剧的现状。多年来我国经济以较高速度快速发展,而增长福利的分配,也呈现出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无论是在城镇各收入阶层间,或是在城乡间、地区间、行业间都是这种情况,贫富分化加剧,城乡居民基尼系数2000年已达0.417,超过了国际警戒线。2002年一季度的统计表明,20%的高收入者收入占总收入的46.2%,而20%的低收入者收入,只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7.66倍。与此同时,财产也日益集中化,2002年上半年的抽样调查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有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10%的最低收入家庭则只占有前项财产的1.4%,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53.6%。在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资产中,20%的高收入家庭,所占比例为66.4%,而20%的低收入家庭只占1.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不能从总体上和以一个年度的较长计算期,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进行有效调节,加以征税面窄,减免优惠过多,有些征收、宽免界限划分不当,如对富裕户转让股票,一次所得虽达百万、千万元以上也不征税,而对贫困户几元几角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也同样要征税。20%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近十年来也未按照物价指数和医疗、教育等费用的提高而相应调高,部分较低收入者多负担了税。特别是如何调节过高收入部分和培育中等收入者,照顾低收入者,缺乏有效措施,这些都不够适应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缓和两极分化矛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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