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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出口退税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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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瑞士出口退税的理论和立法 出口退税制度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广泛应用。世界贸易组织的146个成员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运用作为国际惯例的出口退税政策来促进本国和本地区的对外出口。关贸总协定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免征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内销时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同的关税或国内税,即出口退税在国内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范围之内,不能视为补贴,是合法的。 对外贸易是瑞士的立国之本,对外贸易占瑞士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2%,所以瑞士十分注重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 其对外贸易采取与其经济相适应的全方位开放政策,同时瑞士政府也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出口,增强出口产品竞争力。 (一)、瑞士出口退税的历史与现状 瑞士的出口退税始于1941年,是世界上较早实行出口退税的国家之一。当时瑞士政府规定对出口商品免征营业税(ICHA)。 1993年11月瑞士举行全民公决,通过了自1995年起以增值税(TVA)取代营业税的法案。瑞士政府希望藉此取消企业生产过程的“影子税”,以降低成本,增加瑞士产品的价格竞争力。1994年6月瑞士颁布《增值税法令》,该法令规定,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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