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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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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存在若干不足。其表现之一在房地产税制方面主要问题有: 1、繁多的收费影响了房产税效力的发挥。我国有的城市各种税费和地价所占房价比例的50%左右,多达百余项。其中重复与不合理收费约占总房价的30%。199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曾下令取消48种不合理收费,不少省市也行文取消部分不合理收费,但成效不大。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使得房地产企业不堪重负,直接影响了房产税税额的及时、足额缴纳,也防碍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2、房产税税制设计不合理。 一是现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乡有别、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不开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农村和城市交界处开办的工商企业数量增多,其问题日益突出。过窄的征税范围影响了其公平性,也容易形成“合法”避税,不利于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二是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的不确定性,影响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而不得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这样便带来了几个问题:同一税种,有两种计税依据,不够规范;对于房屋出租者来说,除了按租金收入征收12%的房产税外,还要征收5%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有重复征税、税负偏重之嫌;由于受租金高低的影响,从租计征房产税的企业税负相差甚大,很难体现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但若以房产余值计税,其税负偏轻,只占房产原值的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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