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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信托税制体系的原则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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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历经“恢复——整顿——发展——整顿——规范”的历程,信托业务的税收政策也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意图。因此,当前应尽快建立起我国的信托税制体系,促进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构建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 ——税负公平原则。借鉴日本的导管原则,受益人通过信托进行的任何经营活动的税负,应当不高于受益人亲自进行该项经营活动所承担的税负,以公平信托业与其他相似经济业务的税负,维护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实际获益者纳税原则。针对信托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往往产生不具实质意义的财产或收益的转移、分配行为的特殊性,参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国际惯例,本着“谁受益、谁纳税”的思路,将信托过程中实际获益者如接受信托收益的受益人、接受信托报酬的受托人以及取得信托财产的承受人等作为相应的纳税人,对非实质性的应税行为免征相关税收。 ——公益信托优惠原则。我国《信托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借鉴国外经验,确立公益信托优惠原则,减免公益信托经营活动的相关税收,有利于更好地运用信托形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与现行税制协调原则。即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对信托业务涉及的征税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或补充,将信托税收政策融入现有税制,逐渐形成一套信托税收政策体系。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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