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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混合税制完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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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财政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有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即对个人所得征收所得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税收,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为30%和10%左右;占GDP的比重,发达国家在5%~15%之间,远高于发展中国家4%以下的水平。特别是在一些北欧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之一。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增长较快,占GDP比重逐年提高,由1990年的0.1%上升到1997年的0.5%。尽管如此,由于居民纳税意识淡薄以及税收征管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仍明显低于国际一般水平。因此,建立起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又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是不现实的,这样做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建议在未来个人所得税制的修改、制定中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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