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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借鉴国外金融衍生工具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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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从股票、债券、货币或商品等一些标的资产“取得”价值的契约,是在股票、债券、利率、汇率等基本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个新的金融合约种类。目前国外的金融衍生工具有1200种—3000种,我国已经开始运作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有:期货、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掉期等。但是,目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还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而且这些规定尚不规范。税收政策缺位给规范化管理带来了不便。因此,广泛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于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建立有积极意义。 一、国外对几种主要金融衍生工具征税情况简介 下面以金融期货、利率掉期、购股期权这三种当前国际市场上广为采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征税情况为例,分析国外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的基本情况。 (1)金融期货税制 金融期货合约要求一次性支付,属于期货合约的一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对金融期货征税时执行的税收原则不尽相同,除美国、英国、瑞典、法国、丹麦有金融期货专项税法外,其他国家均明确规定对金融期货如何征税。美国只对在规定的证券市场上交易的金融期货合同征税,其他金融期货合约交易按照一般征税原则征税。英国对没有进入交易渠道的金融期货交易,允许按照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收处理。新西兰对金融安排包括金融期货均执行一般的会计原则。没有相关具体法规的国家在决定税收处理时采用一般税收原则,其中有些国家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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