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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税制亟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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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起,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降为5%,终于与其他服务业适用的普遍税率看齐。这是自入世以来我国保险税制领域中最大的变革。然而,目前的保险税制仍内外有别、税负过重——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原来的8%降低到5%。依此规定,从2003年起,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降为5%,终于与其他服务业适用的普遍税率看齐。可以说这是自入世以来我国保险税制领域中最大的变革,其最直接的作用表现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加了,进而其公积金的积累能力有所增强。由于公积金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5%营业税率的适用极大地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然而,目前的保险税制仍内外有别、税负过重。总体来讲,我国保险税制急需改革,应全面优化对保险业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其他如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等小税种的税收安排。 营业税:问题仍层出不穷 营业税作为保险公司所缴纳的主体税种之一,其税率经过近三年的逐步降低,原来的不合理性已有所缓解,但当前的问题仍层出不穷: 其一,从今年起,我国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业一起适用5%的营业税率,而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严格来讲,我国保险业比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以及建筑安装业等起步都要晚,属于亟待发展的朝阳产业,因此保险业应该享受到至少与这些新兴行业同等的营业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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