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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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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税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 多年来,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政府包揽太多的状况始终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也划分不清。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划分收入,但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二)收入划分不规范。 现行分税制在收入划分上既有按税种、税目划分,又有按行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导致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收利益而大搞重复建设,结果各地结构趋同现象严重;尤其重要的是,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结构调整进入新一轮加速期,我国更是到了以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将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贯穿于整个“十五”甚至更长时期,但由于按隶属关系划分税种的现行体制,导致资产的流动会带来税收利益的转移,因而会受到被兼并、重组方所在地方政府或部门的阻挠,从而严重阻碍着资产重组,制约着结构调整。此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采取收入分享制,税收分享只是给地方一定的财力,而税种、税率的确定权却在中央。这一方式尽管比较简单易行,但存在税收分享比例是“一刀切”的缺陷,且具有累退效应,因而不能区别各地方的财政能力,不利于达到缩小地区财力差别,实行资金再分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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