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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农地制度的效率评价——兼议我国农村土地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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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制度安排的现实根源述要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将农村土地的“所有”与“使用”在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下高度统一起来,曾经在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一切土地资源的配置均由国家根据计划来控制,不需要明确土地产权,更谈不上土地权力的流转。1978年后全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新确立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政府赖以提取农业剩余的集体化制度随之解体的同时,政府理性选择了“退出”,从此不再负担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农村公共开支,而转由耕地来承担。基层政府退出了农户劳动过程的监督,解决了劳动监督的成本问题。但是由于政府仍然兼具包括城市土地在内的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的管理者以及财产权利的界定者的多重身份使然,国家在有足够理由谋求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充分实现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考虑社会总产出的最大化和全社会的福利,从而也导致了在城市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而在农村却实行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这种具体的土地产权安排。农民享有的农地承包权,对应的是土地用益物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从所有制关系上看农民个人既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同时农户作为一个自然人,作为一个用益物权的享有者,与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言人的集体组织之间又存在着责任、权利与利益的相互约束关系。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各级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上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的设定审批权主要是在县、乡两级政府,因而在我国用益物权的设定、行使上必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学术界提出了“所有制是资源配置的手段而不是目的”这一命题,由此还引发了所有制是手段还是制度基础的讨论。在产权界定和产权安排问题上,争论的关键是界定和安排的标准,或“资源配置效率”,或“公平价值观”,或“政治信仰或政治标准”,标准不同其界定和安排的结果必然不同。目前农村的土地承包期限由30年不变延长到60年甚至更长,实质上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永佃权,现行的农地制度安排表明农村土地既不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私有化,也不会单纯地作为一种资源完全交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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