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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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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保险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且加入WTO后,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现行的保险税制已滞后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保险业的现状。 一、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 (一)对保险公司的税收 现行《税法》规定中,对保险公司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随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税基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低到5%,即2003年1月1日起降至5%。 2.企业所得税:征收税基为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即承保利润与营业外利润之和。税率:中资保险公司为33%(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暂按18%征收,3万元以上至10万元暂按27%征收),外资保险公司为中央税30%,地方税 3%(地方税的减免权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行使)。外资保险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为(1)在经济特区开办或设立机构、场所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2)在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投资者投入资本或总部拨付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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