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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偏差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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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阶段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与国际惯例存在着严重的偏差,突出表现为涉外优惠政策与WTO原则的偏差;涉外优惠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偏差;涉外优惠政策与区域开发导向的偏差。本文在借鉴国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协调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关键词: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偏差;协调 改革开放以来,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吸引外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对外资企业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负效应十分突出,集中表现为涉外优惠政策与WTO原则的偏差;涉外优惠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偏差;涉外优惠政策与拉动内需导向的偏差。在我国已与WTO规则全面接轨的今天,对这种偏差进行矫正和协调显得十分必要。 我国现阶段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差别突出表现在税种和税率的优惠上。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资企业从事生产性活动的,3年到至少10年,从第一个赢利年度起2年免税,3年内减半征收。从事港口建设从第一个赢利年度起5年免税,免税待遇结束后5年享受减税优惠。从事出口业务的,在适用的减免期过后,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税。(如已适用15%的税率,则按10%征收)。对利润再投资的,返还投资利润所征税款的40%。对技术先进的企业,在适用的税收减免期过后,继续按正常税款减半征收3年;流转税方面,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用于出口生产的进口原料及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的进口机器设备免税;其它税种方面,免收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方面,对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分别按15%或24%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而言,税收方面的优惠极其有限。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33%,由于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存在,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仅为12%左右。这就使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明显地低于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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