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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一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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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统计,2003年底,涉及税收优惠、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前扣除等方面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达100多项,内容庞杂。而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确认,规定了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等六大项。通过前后比较,可以清楚地掌握行政许可带来的变化,明确哪些行政审批事项是已经精简的;哪些是随着形势变化增加的新内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掌握税务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可以进行许可的,要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程序;对没有设定许可审批的,一律不得确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作为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不仅对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对于税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认为,税务部门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新、旧两种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在旧的管理方式向新的管理方式转变的过渡时期,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了解在行政许可法未正式实施前在行政许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设立时间跨度过长。二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审批中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可能。三是部分规定不尽科学、合理。四是部分行政审批程序繁琐,既耗费纳税人大量的精力,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无谓劳动,等等。搞清楚在过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促使税务机关尽快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对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需要,从而把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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