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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财产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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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产课税体系作为现代国家三大税收体系之一,具有其他税收体系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尽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对财产税的改革相对滞后,财产课税制度还很不完善,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应尽快改革和完善财产税制。按照财产税的税种属性特征,在财产不同的存续形态下合理选择课征点,扩大财产税的覆盖面。从课税环节来看,财产税应主要涵盖财产保有和转让环节,对财产持有、让与、自然增值等一定时点上的财产存量和增量课税,但对财产保有的税负要重,对财产权属转让的税负要轻一些,以促进资源的重新配置。 财产课税体系作为现代国家三大税收体系之一,具有其他税收体系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尽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对财产税的改革相对滞后,财产课税制度还很不完善,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应尽快改革和完善财产税制。 一、拓宽税基,扩大财产税的调节范围 按照财产税的税种属性特征,在财产不同的存续形态下合理选择课征点,扩大财产税的覆盖面。从课税环节来看,财产税应主要涵盖财产保有和转让环节,对财产持有、让与、自然增值等一定时点上的财产存量和增量课税,但对财产保有的税负要重,对财产权属转让的税负要轻一些,以促进资源的重新配置。从课征对象来看,在保有环节主要包括不动产,兼顾有形动产,如企业的机器设备、车船等。同时,还应包括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仅限于私有权,如永久权、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等。从课征地域来看,要将财产税扩大到农村,即在全国范围内课征,体现普遍课征的原则。近几年,农村集体企业蓬勃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特别是一些发达地区农村工业化和商业化程度较高,农村经营性财产日益增加,城乡普遍开征财产税有利于平衡城乡税收负担水平,体现税制的完整性。从纳税人来看,按照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既对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境外的财产征税,也对外国居民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征税。居民的内涵和外延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规定,这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一致,便于税制的衔接。同时,对纳税人不规定次序、条件,即对产权所有者、使用人(经营者)、出典人、代管者等财产相关人,税务机关都可依法责成其纳税或代扣代缴。随着实物分配制度的改革,个人住宅商品化和家庭财产的积累,财产税的纳税人要进一步扩大到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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