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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个税”课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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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扣除不合理,同等收入的人税负不同;另一方面效率较低,易形成合法避税。因此,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并尽快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转型。“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由于是对总收入课税,因此它消除了收入来源不同和多寡对税负的影响,能较好的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便于科学地进行费用扣除,也防止了纳税人将税率高的一类收入转为税率低的另一类收入来进行避税。此外,“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还有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因为它要求除了纳税人年度的收入极低不需缴税的情况外,其余所有纳税人都必须申报纳税。 我国现行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扣除不合理,同等收入的人税负不同;另一方面效率较低,易形成合法避税。因此,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并尽快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转型。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由于是对总收入课税,因此它消除了收入来源不同和多寡对税负的影响,能较好的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便于科学地进行费用扣除,也防止了纳税人将税率高的一类收入转为税率低的另一类收入来进行避税。此外,“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还有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因为它要求除了纳税人年度的收入极低不需缴税的情况外,其余所有纳税人都必须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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