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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税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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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论政府管理部门、研究机构和决策者如何高明,信息处理和预测手段如何先进,都远没有把握保证自己关于当年GDP增长率和企业盈利水平的测算十分准确。能做到比较接近,就非常不错了。至于每一个地区的具体预测数值的准确性,则更是无法保证的。因此,我们姑且不论在政府下达税收任务时,另外两个因素即税制调整和征管水平因素的效应能否测算得准,仅仅从经济发展变化这个因素看,把应当基于当期GDP增长和企业效益等方面变化的预测而形成的税收收入测算数,规定为指令性任务指标,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测不准,以现实出发,合乎税收本性的要求应当是:强调依法征管,在“依法”的前提下收到多少就是多少,而不应强制规定一定要征收多少。 不久前,听某市一位税务系统的局长同志说,他们那里原来指令性的税收稽察任务指标(即要求必须查出的偷漏税金额)已经取消,因为到底能够查出多少违法偷漏税额,显然是无法按行政指令安排的。与此事同理,我想谈一下现行指令性税收收入任务指标问题。 我国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有具体的征税数量任务目标,并一向是把这种任务作为指令性指标布置的。然而,一旦我们对这种“指令性”的性质“较一较真”地考察一下,就可以发现,它是缺乏法理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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