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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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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电子商务的技术和管理的问题上,各国家之间取得了基本上的一致,但在税收领域却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由于在电子商务运作的虚拟空间的时空特性不同于现实时空,即交易的时空产生了高度的同一性和无边界特征,从而对税收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常设机构、交易对象(纳税主体)等税制要素的确认发生困难。其次,流转税的消费地原则已经力不从心,征收困难。第三,收入来源地原则也发生模糊。随着企业或者个人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全球化,很难确认网上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对象的法律地址和身份,那种明确区分收入来源的做法不仅对企业是一种负担,而且在国际税收协调中也很容易发生争执。我们在税收上将仍然遵循效率与公平这两大基本原则,对于那些由此衍生的其他税收原则如中性、灵活性等原则等将视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作用而重新予以阐释。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具有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及商家与用户可直接互动交流等特点。它的出现,给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对税收制度、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挑战。我们注意到,在电子商务的技术和管理的问题上,各国家之间取得了基本上的一致,但在税收领域却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们在对一些国家提出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形成了如下的观点和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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