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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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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立法权主要包括税法的制定和颁布、税法的解释、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减税、免税与加税的确定等方面的权力,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适当划分这些权限,对一国的社会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存在的问题是规范的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而不规范的准税收权:费权则泛滥失控。对部分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且税基流动性较大的地方税,如营业税,其开征停征权、税目的增减权、税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权、减税免税和加税的权力都应由中央掌握,地方拥有在中央确定的税率浮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税率的权力。对部分税基较固定的地方税,如土地税、房产税等,应赋予地方政府在中央制定的较大的税率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地区不同地域的适用税率,以及在中央限定的条件下减税、免税和加税的权力。 税收立法权主要包括税法的制定和颁布、税法的解释、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减税、免税与加税的确定等方面的权力,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适当划分这些权限,对一国的社会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 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理论分析 (一) 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依据 公共产品的存在、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及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要求政府介入经济活动并进行干预。而从效率性原则出发,政府的干预应分级进行。因为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即指受益范围局限在某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公共产品,由于各地居民对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偏好各异,而地方政府相对中央政府而言更了解当地的情况,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更有针对性,因而可以避免由于中央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需统筹全局而造成的效率损失。分级财政与分级政府相伴而生,它要求各级政府应有与各自事权相对应的财权与财力,从而必然引起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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