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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费改税"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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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公共分配关系,实现农村跨世纪的战略目标,必须以"费改税"作为改革的突破口。"费改税"是巩固农村改革成果,全面推动改革的重要保证,是贯彻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重要途径。这在当前已形成了一种共识。 近几年来,湖南、内蒙古、安徽、河北等7省50多个县市率先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为"费改税"在全国的全面铺开作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准备。 (一)湖南武冈模式。湖南武冈市是全国农村"费改税"的试点县(市),"费改税"始于1995年。他们的做法是取消向农民收取的统筹提留款,将农民应承担的费用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其收支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政策是:1.征收方面:实行"以人为主,人地结合"的办法,即对获得了责任田的农民按100%征收;对没有田的农民征收70%;对有责任田而户口已迁出的征收30%。应纳税额以统计部门的年报为依据,将农民的生产性收入、林牧副渔业收入、个体与私营经济的经营收入等作为课税收入,采取地区差别比例税率。1995年试点时税率为3%,1996年扩大试点后定为3.5%。2.支出管理方面: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全年支出预算方案由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并设立专户,建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其决算结果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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