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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采购应实现“四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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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两个完善”:一是完善管理制度体系。二是完善采购监督机制。“两个建立”:一是建立年度责任目标。二是建立效益评估体系。“两个规范”。一是规范采购运作程序。始终把竞争、透明、廉洁、效率作为政府采购的生命线,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政府采购的项目、程序、要求、过程和结果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严格落实采购计划报批制度,维护决策层和监督层的知情权和权和审批权,避免无序采购或零星采购;严格招投标运作程序,确保项目负责人与评标、验收、结算相分离,以及购买权、使用权和付款权相分离;严格遵守政事分开的规定,实现采购管理机构与采购业务承办机构的分离,并断绝经济利益关系。二是规范政府采购人员行为。“两个创新”:一是创新采购方法模式。二是创新采购管理网络。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正在逐步推行,其增效节支、防腐倡廉的效果已得到公认,据财政部资料显示,1998至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支出中平均资金节约率为28.83%,节约资金数百亿元;但政府采购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两个完善”:一是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各地应不等不靠,对照国际惯例和财政部下发的一系列制度、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各地的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供应商、专家、评标和仲裁等方面的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决策层、管理层和业务承办层的职能职责,形成维系政府采购健康运行的制度体系;二是完善采购监督机制。要在做好供应商资格审查认定和严格合同管理的同时,及时接受投诉、组织行政复议和协调合同纠纷仲裁。要通过积极努力,争取人大、纪委、监察、审计、工商、技术监督和公检法、新闻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共同担负政府采购监督的责任,构筑起集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公正监督、纪律监督、舆论监督和财政全程监督于一体的全方位监督网络,维护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并有效预防采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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