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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采购方式体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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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目前实行的实际上是以招标为主、以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这一体系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简单地将采购数量作为选择采购方式的依据,达到一定数量的采购必须采用招标方式,招标以外的采购方法实际上是指在采用招标程序不可能或不适应的情况下采用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有时难免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另外,这一体系对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规定了很严格的审批条件,而对这些采购方式所必须的采购程序的规定却不十分严密。我国应建立起以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为主、以询价和单一来源为辅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凡能精确描述采购对象技术规格(或要求)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凡不能精确描述采购对象技术规格(或要求)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无论是商业采购还是政府采购,采购的目的都是以经济有效的方式获得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但是,由于公共资金的花费需承担管理责任,所以政府采购在实践中形成了与商业采购不同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采购立法的目标就是确立政府采购的方法和规范,即建立政府采购方式体系。各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和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也都将政府采购方式及运用条件作为其中心内容,以确保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最佳供应商或承包商,使政府采购资金的花费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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