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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模式增值税的不可行性和中国式增值税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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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定模式的增值税必须与建立其中的社会经济文化系统相容。如果不相容,如果实行的客观条件不完全具备,即使制度规定得很理想,实际实行中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走样。西方模式的增值税制度,理论上讲有许多优点,但不适合于中国国情。必须按照中国的特殊国情来改造增值税制度,建立中国式增值税。本文主张:对绝大多数从事商品和服务销售的纳税人按传统的办法即全值课征名为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税,进项税额不抵扣,实行单一税率;对其余少数较大规模纳税人,以账簿记录和专用发票为数据基础,按收入型增值税的原理,采用单一税率征收增值税,以解决全值型商品和服务税重复课税的弊端。这样的增值税制度较不理想却适合中国国情,能运行顺利。只有运行顺利,制度规定在实际贯彻中不走样的增值税,才能使设计者在制度中表达的公平和效率的主张落到实处。 一、西方模式增值税的主要特征及有效运行的社会经济文化基础 所谓西方模式增值税是指西欧国家(以英、法等国为代表)所推行的增值税,学术界往往称之为规范化的增值税。主要特征是全面型、消费型、单一税率制、发票法。 1.全面型增值税 全面型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指的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覆盖几乎所有的生产经营领域(不仅包括采掘业、制造业、商业,还包括服务业、农业等)。如果增值税不是涵盖所有的生产经营领域,就是说在一部分生产经营领域实行增值税,而其余行业则继续保留全值型流转税,那么首先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就不能完全实行,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会形成;其次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业,不仅要承担进项税额,而且还要交纳其他流转税,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它们与增值税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就不平衡。例如,不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而还要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那么服务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所含的流转税就得不到抵扣,也不能向其购买者开出发票,将税额转移给它们,这样服务业就要承担双重流转税。第一重是进项税额,第二重是销项税额(营业税)。对农业生产者不征增值税而还要征收农业税,也会出现同样问题。一方面使农产品收购或加工企业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农民要承担购进的农机、化肥、种子、农药等等所含的增值税,而且还要负担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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