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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悖理透视及其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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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试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对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分配关系,化解干群矛盾,健全乡镇财税功能,保持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运行过程中,笔者也感到有八大问题需要在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时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农民负担转嫁为农业负担 农村税费改革在发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稳定的重大作用的同时,还要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但据调查,安徽省巢湖市农村税费改革前,农业税(含附加)、农业特产税是按农民承包土地面积进行分摊,“三提五统”是按不高于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计提,基本采取人口与田亩各半的方式分解到户,这样按全市第二轮土地承包总面积404.88万亩计算,平均每亩分摊70.62元;农村税费改革后,虽然农民负担减轻20.48%,但由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两税附加与土地挂钩,“摊额入亩”,平均每亩分摊79.57元,即每亩增加 8.91元,增长 12.6%。每亩土地承担的费用增加,在农产品价格一度低迷,农业比较利益较低的情况下,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农民抛荒现象增多,若粮食不能得到保护价的有效保护,则抛荒更加严重;二是因土地收益率低,承包的利益激励缺乏,原有抛荒田回流复耕的可能性较小,不利于农业实行规模化经营;三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从事种植业的农民要承担农业税,而从事工商业以及非农行业的农民。由于没有耕地,不再缴纳农业税,只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交纳一定的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刚性收取税金和弹性收取资金,无疑造成同一村村民履行义务不一样,这不利于调动种植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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