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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费改革到“乡政自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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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在乡村社会实行的一系列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的治理。作者认为,所谓乡村治理,就是来自国家的外生秩序与乡村社会的内生秩序的融合与协作。实行″乡政自治″无疑有利于构建一种国家与乡村社会良性互动的体制,符合乡村善治的根本目标。 像农村税费改革这样的″税费合并、摊税入亩″式改革,在中国历史上也曾经引起较大的争议。笔者不想在此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给出历史长距离的判断。对于历史上的类似改革,钱穆先生曾说过这样的话:“这样一来,变成只有土地与政府发生了直接关系,人口与政府却像没有直接关系了。一个国民,只要没有田地,不应科举考试,不犯政府法令,甚至他终身可以与国家不发生丝毫直接关系,这又岂是中国政治上历来重看轻徭薄赋制的理想者所预期而衷心赞成的呢?”实际上,他更担忧这样的改革会影响国家在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问题。从乡村社会的治理这个角度来反思诸如农村税费改革这样一系列国家在基层推行的改革举措,实在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然而却没有多少人自觉地去做。 我曾在一篇论文《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政的影响及其后果》,对农村税费改革中的乡镇政府的“合法性”、依附性和“官僚化”问题进行过初步的探讨。简单而言,那篇文章实际上谈到了两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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