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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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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代扣代缴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的目标模式。不应仅仅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而且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在收取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应该区分两种不同的所得:一种是工作能力的所得;另一种是资本的所得。还应区别自然人所得与企业法人所得的不同。税收是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必须要使收入差距保持在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推动经济高效发展的有效范围内。税收制度应符合经济发展状况。 一、个人所得税的收缴体制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收缴体制的设置,可以有两种模式供我们选择:第一种是事前模式。所谓事前模式,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讲的代扣代缴模式,也就是说,凡是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向任何人支付个人收入,都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而收取个人所得税,并将这些所得税按时缴纳到税务部门。第二种是事后模式。所谓事后模式,就是指无论任何人,都必须在取得收入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到税务部门纳税。上述这两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模式,虽然各有特点,但最为有效的还是第一种模式,因为第一种模式可以从源头上解决偷税漏税的问题,有利于税务部门的监控,而且第一种模式比第二种模式更为方便和节约时间,更有效率,试想,当一个人无论取得多少超过起征点的收入都要去税务部门纳税的话,那么一个有多头收入的人,将需要花费多大的时间去纳税?因而有人可能因为繁锁和浪费时间而不愿去纳税,或者有人因为税额太小而不愿去纳税,从而必然会容易出现漏税现象。尤其是应该看到人们往往有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当收入拿到之后,要从已拿到的收入中收税,人们往往感到是从自己口袋掏钱,因而往往困难一些,而在收入未拿到的时候扣取税收,人们往往感到不是拿自己的钱,因而往往比较容易一些。同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单位是非利益性的第三者,因而往往更能有力地执行代扣代缴制度。因此,最为有效的税收模式应该是第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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