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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改革与治理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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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经济还处于转型时期,市场发育尚不完善,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投资中的作用还比较大,存在着地方政府推动重复建设的可能性。在“逐步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却介入了“垄断性竞争领域”,如汽车和钢铁行业,因为这些领域自身往往意味着较高的利润回报。再加上现行融资体制和审批体制的不完善,许多地方政府即使在某些垄断竞争领域并不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也纷纷办起了小钢厂、小汽车厂,助长了重复建设。 近年来的重复建设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3年以来,国家采取了多项政策措施。今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再次作出了明确要求。重复建设的治理效果近期已有所体现,但由于其原因错综复杂,治理任务依然艰巨。本文在分析当前的重复建设现状基础上,拟从财政体制的角度寻找重复建设的制度原因,并提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治理重复建设的建议。 一、对当前重复建设的基本判断 重复建设是指在某一行业供给能力已经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下,仍然有新的资源不断投入,结果造成生产和服务能力过剩,即供大于求。在完全的市场竞争状态下,重复建设本是经济周期的一种常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竞争并非完全,有自由竞争市场造成的重复建设,有垄断竞争市场带来的重复建设,又有政府直接投资或创造条件间接投资所致的重复建设。中国经济还处于转型时期,市场发育尚不完善,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投资中的作用还比较大,存在着地方政府推动重复建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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