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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模式创新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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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难点问题,有待于通过税制模式的创新来解决。1、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改征增值税。2、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收益所得税。3、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农业土地资源税。4、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农业立地使用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难点问题,有待于通过税制模式的创新来解决。 一、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改征增值税 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征税范围延伸到农业。将一般农户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4%的征收率。由于农业生产单位规模普遍偏小,没有健全的核算体系,加之农业交易规模较小,农业增值税的征管同样也比较困难。从国外看,在对农业课征增值税时,都采取了减免税和其他一些特殊的照顾方法。如欧盟对农业实行统一加价补偿法(在销售农产品时,按照所销售的农产品价格和统一加价补偿率,向农产品消费者征收一定的加价额,作为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投入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的补偿)、拉丁美洲国家实行农业投入物零税率法等。总之,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城乡统一税制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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