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提高起征点,农村税收征管面临调整
|
| |
[摘要]农村税收征管模式在历经了“征、管、查”三分离,以及“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转变后,对强化农村地方税收的征管,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是,这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将直接把农村纳税人化为两个层面:一个是起征点以下免税层面;一个是起征点以上征税层面。在征收方面,要改“核定征收”为“核定和查账征收”相结合。对经营收入较高、经营效益好的纳税人,要在加强辅导的前提下,要求其建账,实行查账征收。对超过起征点数额不大,经营规模较小、建账比较困难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并定期科学地测算核定征收率。在税收管理方面,要加强税源管理,对重点税源实行重点监控,确保这一部分纳税人的税收不流失,并对这一部分纳税人的征税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 一、起征点调整后对农村地方税收征管的影响 影响之一:纳税户数锐减,税收收入下降。在广大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绝大部分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小本经营者,起征点调整后,很多的纳税人经营额处在起征点以下,同时直接影响了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影响之二:纳税不公的矛盾更加突出。例如,湖北省规定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月营业额1000元,也就是说,月营业额为999元的不纳税,月营业额为1000元的就要纳50元的营业税,造成了税负不公。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