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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中国证券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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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加入WTO对证券方面的要求 WTO对证券市场的基本要求:证券市场的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其主要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是由其基本的法律原则所决定的: (1)在可协商的原则中,对于逐步自由化原则,外资渴望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但目前中国坚持仍然会开放B股市场,但是A股不能开放。美方则坚持提出开放整个证券市场。对于这个要求,中国仍然坚持金融部门的开放必须循序渐进。并且因为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直接开放外资进入的可能性不大。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曾经提出研究组建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可能性,以基金的形式吸收外资进入,采取组建中外合作基金形式的可能性极大。 (2)就证券市场准入原则来说,各缔约方的证券市场应该向其它缔约方开放,除非在承担义务清单中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单个的或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等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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