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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债转股的财务问题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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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国有企业脱困在进入攻坚阶段,解决国企沉重债务负担问题就成为关键一役。继1999年4月20日成立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之后,10月中旬(15、18、19日)东方、长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先后成立。至此,收购、管理、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大银行不良贷款的工作已各有其主。以目前的实际运作状况看,处置银行不良债权,对重点国有企业(尤其是512户国家重点企业,一般为亏损企业)实施债转股措施,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债转股对整体搞活国有企业,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整体解困等方面的作用不可置疑,但具体到每个企业由于在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变现能力等方面的差别,评价债转股不能一概而论,要从企业实施债转股的风险、企业的资本成本、资产结构以及企业的价值等方面综合考虑、分析。 一、债转股从财务角度的理解 “债转股”简单地说就是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企业在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此时的债权人就变成了股东。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可以看出,债转股(即准则中所称的债务转为股本)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转股中的债务人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两类。目前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转股本实际较少,并且还受到《证券法》的较大限制,而非股份制企业对债转股的实际需求更大,也更为迫切,而且不受《证券法》的增股限制,这就是我们应重点关注和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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