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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种风格与个性创作的双向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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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谚说:生活是自然的,舞蹈是风格的。 风格在艺术理论中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在这里我们把它界定在舞蹈的舞种上。作为风格的舞种,是由历史因素构成的身体语言或语言表达体系,既罗宾.科林伍德推导的:舞蹈是一切语言之母,这需要做进一步解释。我的意见是说,每一种语言或语言体系,都起源于全身姿势的原始语言的一个分支。具体讲,舞种是特定文化要素与审美要素的合一,有特定的、无声言说的形式标准,它甚至是一种约束力,带着族群群体的认可,并以此划出与其他舞种不同的泾渭,就像尽管使用了帮用汉字,吸引了中国舞蹈,日语与汉语依旧是两个不同的舞种。 像对舞蹈风格做一个界定--把它定在舞种上一样,对舞蹈个性也要做一个界定--把它界定在剧目创作上(以此排除教学上的自由放任)。对舞种而言,风格算是一个大的文化与审美语境;而对剧目来说,风格的文化与审美语境则凝聚在了舞蹈创作作者和表演者的个性上。换言之,创作(包括表演的二度创作)是以微观的主体个性来显现宏观的客体风格,其微观的细节有时甚至需要个体心理学来剥离。 艺术的本质是独创的,是只有通过个体才能实现的。正是因为有了独特的个性,每个舞种才会像注入了兴奋剂一样,裂变出许多异彩纷呈的剧目,具象地锭开在舞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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