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孟子》,是不该这样糟蹋的——《孟子》中与所谓腐败案例相关的几个文本问题
|
| |
刘清平先生近年来连续发表文章,分析孔孟儒学存在的深度悖论,并以此为基础将《孟子》中舜“窃负而逃”和“封之有痺”两个案例判为腐败,引起学界强烈反弹。刘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很注意引用《孟子》中的材料作为论据。我对这些论据作了一些分析,发现其中不少问题很值得商榷。关于舜的两个案例的两章我在别的文章中作过专门分析,这里再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1] 一、仁者爱人不等于将爱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 在刘先生对《孟子》的引述中,首先值得一提的是,他对仁的解释。刘先生非常重视仁的问题,认为孔子和孟子都明确赋予了仁以“人与人普遍相爱”的内涵,普遍仁爱构成了儒家思潮旨在追求的一个崇高理想。“仁在本质上首先是一种开放的普遍性情感,要求在人与人之间保持普泛性的相爱关系,也就是所谓的‘泛爱众’。”[3](P185)在这方面,孟子较孔子又有进步。孟子不仅提出“仁者爱人”的观点,而且从人性的视角以恻隐之说为其普遍性打下了理论的基础。“恻隐之心不仅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要素,而且也具有十分鲜明的普遍性内涵,因为它不是只能特异地指向自己的父母子女,而是可以普泛性地指向任何一个人”。孟子“在人的普遍‘心性’中为仁爱理想奠定了一个不仅必要、而且充分的坚实基础:既然每个人都拥有作为‘仁之端’的恻隐之心,那么,人与人之间当然也就应该保持普遍性的仁爱情感。”(3-P186)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