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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秦儒家的个人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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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先秦儒家基于“性善论”强调个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不可剥夺,个人在精神上不必屈从于政治权威,个人自主决定自己的言行出处,并有权获得相应的个人利益。同时个人需对自己的道德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对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职责负责,对有相互关系的他人负责。我们可以把这些思想称之为“儒家个人主义”。先秦儒家的“个人主义”精神对于塑造当代中国人的独立个体人格,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与法制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先秦儒家;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儒家个人主义; 一 “个人主义”在我们过去相当长时期的意识形态话语中,一直是一个带有贬义的词,几乎和“自私自利”是同义语。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往往将“个人”与“集体”置于绝对对立的地位,“个人主义”也被视为与“集体主义”水火不相容。彻底批判一切形式和任何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似乎是维护“集体主义”的必要前提。对个人权利的任意剥夺也往往似乎带有毋庸质疑的合法性。这就为少数掌握政治权力和物质资源的特权阶层,假借抽象的“集体”、“国家”的名义,肆无忌惮而且冠冕堂皇地侵害、剥夺公民个人的经济和政治权利,创造了便利条件。公民个人的财产、自由与人格尊严,很难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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