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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治”到“力治”:历史推演及其“焚书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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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简洁和明确的概念概括先秦政治传统演变的主要轨迹,[1]并不容易。 这里,我们试图用“从‘德治’到‘力治’”这一范式,来对先秦政治传统的演变,提供一个理解向度。“德治”是我们所熟悉的概念,与此比较接近的概念还有“人治”、“仁政”、“王道”等。[2]从既具体又有相当的涵盖性而言, 我们倾向于使用“德治”这一概念。儒家所谓“德治”,简单来说, 就是通过最高政治人格或政治主体的德性和德行,来赢得民心,从而达到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目标。[3]与儒家“德治”相对立的观念,一般来说是法家的“法治”观念。这里我们使用“力治”这一概念,虽然在与“德治”观念的对比上,也许不如“法治”鲜明,但有两点理由,使这种说法看来并不唐突:一是,当时就有“德力”互对的用法;二是,从“法治”所带有的“强制性”和“暴力性”来说,它也能够纳入到广义的“力治”的范围内。与“力”观念接近的“霸道”观念,自然更不用说。因此,用“力治”这一概念,完全可以相对地指称与儒家“德治”不同的主要是法家的政治期望和路线。所谓“力治”,简言之,就是通过“物质力量”(也就是“富国强兵”、“严刑峻法”等)这一手段或方式来实现政治目标。那么,“德治”和“力治”概念在政治传统中的具体场景如何呢?总体上把先秦的政治传统概括为从“德治”到“力治”的演变,并把“焚书坑儒”看成是这种演变的一个历史性结果,有根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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